
然而,在李英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,开发商却擅自将已售给李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,贷款180万元。银行在审核时发现该房屋已设立抵押,依据相关规定无法再为李英办理抵押贷款,于是拒绝了李英的贷款申请。得知此事后,李英立即找到开发商,要求其尽快偿还银行贷款、解除房屋抵押,以便自己能够办理贷款并支付剩余房款。开发商却以资金紧张为由,请求李英宽限一段时间,承诺还贷解押后不追究李英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。李英考虑到房子已实际交付入住,且目前因抵押问题无法贷款,自己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,便勉强同意了该方案。业主入住多年突然面临拍卖但开发商迟迟未偿还贷款,直至今年9月,李英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。因开发商未偿还贷款,银行已申请行使抵押权,要求拍卖李英所购房屋。情急之下,李英委/span>银行辩称,开发商于2016年12月以其名下房屋作抵押向该行贷款180万元,并已办理抵押登记。贷款时开发商未告知该房屋已出售给李英,因房屋产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,银行依法发放了贷款。据此,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,有权申请拍卖并以所得款项清偿开发商所欠贷款本息。李英一方主张,其于2016年9月与开发商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以180万元购买该房屋,已支付首付款75万元。剩余105万元拟以该房屋抵押贷款支付,但因开发商擅自抵押导致贷款无法办理,责任不在己方。若银行坚持拍卖房屋,李英愿意将剩余105万元房款交至法院提存,由法院处理其与开发商、银行之间的纠纷。购房人补足余款保住房产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开发商将李英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登记,银行有权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贷款本息。但根据相关规定,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时,若购房人支付的价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%,对其诉求一般不予支持;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,则可予以支持。承办法官当庭作出说明:涉案房屋总价180万元,李英已付75万元,不足总房款的50%。李英一方随即表示愿将剩余105万元交付法院。近日,李英通过向亲友借款,将105万元汇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。经法院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后,于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:一、不得执行李英购买的房屋;二、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;三、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。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银行承担。 (文中人物为化名)半岛晨报、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举报/反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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